村民举报干部违纪失实被定性寻衅滋事,我有不同意见
昨天,本号转发了澎湃新闻的一则案例新闻《震惊:村民举报镇干部工作日饮酒,结果被逮捕了》,报道中的检察院起诉状内容为,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卢某多次举报5名镇干部工作日不上班或工作日饮酒等。后经县纪委调查,其举报均不属实。检察院认为,卢某的行为无事生非,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责。
卢某的律师认为,卢某因为土地租赁纠纷等问题向镇干部反映过程中,发现有干部存在工作作风问题遂开始举报,举报“都是发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的内部网站上,没有在其他网上散布。“没有破坏现实的社会秩序,也没有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由于仅是媒体报道,没有详尽阅卷,本文仅就新闻中涉及的群众多次不实举报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无事生非,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进行法律探讨。
举报应该分为四种,一是举报事实属实;二是举报不属实;三是捏造事实;四是诬告陷害,处理和法律后果应该是不同的。
一、不实举报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
关于网络举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2013年9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通过网络向纪委、信访部门举报干部违纪行为,显然不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也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靠谱的只能是“编造虚假信息”。“不实举报”并不是“编造虚假事实”,且向纪委、信访部门举报,显然不是“起哄闹事(故意胡闹捣乱,制造宪法事端。聚众生事的意思)”,故不构成违反此条司法解释规定。
二、不实举报是法律允许的,且实践中不可避免的
不实举报,是指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可见,《宪法》规定的公民检举控告权,只是规定了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是允许不实举报情况存在的。现实中,不实举报也是不可避免的。毕竟,举报人不是亲历者,即使是亲历者,也不能保证过后的陈述是句句属实的。针对不实的举报,《宪法》也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查明事实,负责处理。
三、不实举报不等于“无事生非”
根据报道中检察院起诉状,卢某的多次不实举报行为构成了“无事生非”。“无事生非”的汉语解释是没有原因地制造麻烦。向纪委、信访部门举报,是不是无事生非那?
首先,向主管部门举报是基于对这些部门的职责信任,希望有个调查结果,而从新闻报道上看,卢某举报的都是跟自己办事接触的镇里干部,不能归结于“没有原因”吧?
其次,多次举报制造的“麻烦”是不是麻烦?既然法律规定了公民具有举报的权利,且没有规定举报的次数,给公职人员多次启动调查带来的工作负担,是不是“麻烦”?麻不麻烦的标准,要看公职人员的责任心和办事调查流程的处置效率来衡量了吧?不能因为自己麻烦,就拒绝和不准不实举报吧?
四、不实举报不足以造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不管是《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的条件都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向纪委、信访部门“多次不实举报”是不是能够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举报到了职权部门,调不调查,如何调查的决定权和处置权在职能部门,举报人又不是直接领导,怎么职能部门会让举报牵着鼻子走,因为举报扰乱了公共秩序?
综上可以看出,向纪委信访部门举报,即使多次举报不属实,尽管给职能部门和被举报人造成了一些工作不便,但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上寻衅滋事的法定构成要件,也不可能构成因举报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定后果要求。
刑法是代表国家的最严厉制裁手段,用的好是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滥用则会引发民众恐慌,对司法不满,当慎用!
如果此案被最终认定,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是,举报人人人自危,被举报人有恃无恐,纪委信访部门随时可以举起大棒制裁举报人,最终蔽塞了言路,背离了监督公职人员,鼓励群众监督的纪检职能目的。
关于卢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以后再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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